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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贸易争议调解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9-06-09 02:00

  (一)涉外经济贸易争议的解决方式
  涉外经济贸易争议的解决方式有两类(三种), 第一类为诉讼方式, 即通过法院打官司; 第二类为非诉讼方式, 有调解和仲裁两种。非诉讼方式解决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于事先或事后都须有明确的同意调解/仲裁的意思表示,并且共同指定了解决争议的调解/仲裁机构、规则和地点。
  为充分发挥诉讼和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特点,构建科学、系统的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迅速化解各类纠纷和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4日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鼓励和提倡通过非诉讼方式尤其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经济贸易争议。
  (二)调解的优越性
  和调解相比,仲裁程序较为复杂、费用较高。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涉外经济贸易争议,具有高效省时、保密灵活、不伤和气、费用低廉等特点, 快速化解矛盾和解决纠纷。正是这些突出特点,使调解这一与诉讼、仲裁互补的解决争议的方式,目前在国际上日益受到当事人的欢迎和采用。在涉外经济贸易争议中, 多数案件标额不大,比较适合采用便捷、灵活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涉外纠纷的当事人在调解机构的引导下,根据科学的调解规则,可以采用相对灵活的程序,如通过面对面、视频、电话、函件等多种方式开展交流与协商,从而达成和解。既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又维护了当事人的长远利益。
    (三)涉外经贸争议调解机构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及其各分会的调解中心(下称调解中心),是以调解的方式,独立、公正地帮助中外当事人解决商事、海事等纠纷的常设调解机构。
  调解中心成立于1987年,总部设在北京,目前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设有四十余家分会调解中心,形成了覆盖全国的调解网络。各调解中心在业务上受总会调解中心的指导和管理。
    (四)调解示范条款
  调解中心为确保企业能够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涉外经济贸易争议, 强烈推荐企业在签订对外经济贸易合同时, 请务必增加如下调解条款:“本合同之各方当事人均愿将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XX调解中心,按照申请调解时该中心现行有效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如达成和解协议,各方都要认真履行该和解协议所载之各项内容。”
     (五)贸促会调解中心业务介绍
  调解中心制定有统一适用的《调解规则》,该规则科学系统地规范了调解机构、调解员和调解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诚信、公平与效率原则。
  调解中心备有调解员名册,供当事人在个案中使用。调解员由本中心聘请在经济、贸易、金融、证券、投资、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房地产、劳务合作、工程承包、运输、保险、物流以及其他商事、海事和法律领域里具有专门知识及/或实际经验的、公道正派的人士担任。中心还制定有《调解员守则》,规范调解员的行为,明确调解员的职责,保证调解公正、有效地进行。
    调解中心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受理案件,如没有调解协议,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在征得他方当事人同意后也可受理。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合同的约定,依据法律,参照国际惯例,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调解工作,以促成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最终的和解,维护并发展当事人持久的合作关系和长远利益。
    调解中心重视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先后与德国、美国、英国、瑞典、韩国、加拿大、香港、澳门、日本、意大利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积极开展联合调解工作,并分别与大韩商工会议所、加中贸易理事会、澳门世界贸易中心、美国国际争议预防与解决协会、意中商会及米兰仲裁协会联合成立了中韩商事争议调解中心、中加联合调解中心、内地与澳门联合调解中心、中美商事调解中心、中意商事调解中心,以联合调解的方式解决中外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徽调解中心是我省涉外经济贸易争议的调解机构。中心负责受理和调解我省企业在国际经济、贸易、金融、投资、技术转让、承包工程、运输、保险等其他国际商事方面与境外企业发生的争议;受理和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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