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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国取消我国普惠制待遇,出口企业如何应对?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市贸促会 发布时间:2021-12-15 09:01

  今年10月底,海关总署发布的一则《关于不再对输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国家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2021年第84号公告)提到,自2021年12月1日起,对32个已不再给予中国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国家的货物,海关不再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陆续从各发达经济体的普惠制待遇中“毕业”。2012年至2019年,乌克兰、加拿大、瑞士、列支敦士登、欧盟、土耳其、日本等陆续取消给予我国出口货物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2021年,欧亚经济联盟宣布取消给予我国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目前仅有挪威、新西兰、澳大利亚3国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那么,普惠制究竟是什么?32国取消对我国普惠制待遇将带来什么影响?企业如何应对?
  一、普惠制是什么?和最惠国待遇有何区别?
  普遍优惠制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简称普惠制(GSP),是发达国家(给惠国)对发展中国家及地区(受惠国)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对自受惠国进口的相关产品给予最惠国税率基础上的关税减让,甚至零关税的准入待遇。在给惠国通报取消给予普惠制待遇后,我国出口商品已经不能凭借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享受关税优惠。相应地,海关的相关签证措施也将随之发生调整。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普惠制和我们常常听说的最惠国待遇是不同的。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及地区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单向给予的关税优惠制度。根据世界银行标准不再属于低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的经济体,发达国家可以取消给予普惠制待遇(俗称“国家毕业”)。最惠国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WTO成员国之间互相给予同等的关税待遇,又称“无歧视待遇”。我国入世后,自动获得WTO最惠国待遇,货物出口到其他成员国时适用最惠国税率。
  二、32国取消普惠制待遇对我国带来什么影响?
  据环球时报,中国WTO研究会副会长霍建国认为,欧美国家的正常关税维持在2-3%之间,即便是取消普惠制,恢复到这些国家的正常关税水平,对中国产品的影响也不大。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表示,实际上欧盟从1990年代以来逐渐减少了对中国的贸易优惠安排。到本世纪第二个十年,中国享受欧盟普惠制待遇的出口商品种类已经不多了,中国对欧盟的出口规模却已经成倍扩张了。梅新育称,二十多年来,中国众多产品相继“毕业”,正表明中国经济发展成就可观。现在,欧盟和其它一些国家将取消对华普惠制待遇,一些原来的给惠国在制造业方面已经全面落后于中国,我们当以平常心待之,这一变动也不可能对我国外贸出口产生多大影响。
  三、出口企业如何应对?
  面对32国取消对我国普惠制待遇,海关的相关签证措施调整,出口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海关总署建议:一是对于输往不再给予中国普惠待遇的发达经济体的货物,企业可以申请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来适用最惠国税率。二是尽快和国外客户做好沟通和解释,避免出现因为申领的原产地证书种类不同造成不便。三是充分利用我国自贸区建设成果,开拓新兴市场,优化出口市场结构,提升自贸协定利用率,打造竞争新优势,将产品出口到与我国签订实施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享受关税减免,甚至零关税的市场准入待遇。
  据了解,截至目前,我国已经签署19个自由贸易协定,涉及26个国家和地区。2020年,自由贸易协定伙伴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接近35%。自贸协定对于我国对外开放起了非常好的促进作用。在货物贸易方面,我国最惠国平均关税是7.5%,自贸协定使我国与自贸伙伴之间90%以上的贸易实现零关税,在货物贸易上关税自由化水平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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