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8-03-20 11:10 |
贸促认证〔2018〕115号
各签证机构:
根据海关总署对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证书签发操作解读及指导,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发不以企业拟申请原产地资格货物列入相应自贸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降税清单中为前提条件,货物只要满足相关协定原产地标准均可申请优惠原产地证书。
我中心根据相关解读意见,调整现有网上签证系统商品备案流程并制定签发操作指导。自2018年3月15日起,各有关签证机构请根据最新调整,指导企业进行优惠原产地证书申请:
(一)网上签证系统商品备案环节取消降税清单筛查限制,调整为校验企业申报商品税则号的合法性及有效性。企业填报税则号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为依据;
(二)商品备案环节增加相应商品税则号所对应的中文名称提示功能;
(三)原已审核通过的商品备案信息不受系统调整影响,企业仍可选择相关备案商品进行优惠原产地证书申请;
(四)贸促会提供的降税查询只作为企业开展外贸活动的信息参考。贸促会签发的优惠原产地证书代表出口优惠贸易安排成员国的货物具有中国原产资格,相关货物是否可以享受关税减免取决于进口国海关,关税减让的最终解释权归进口国海关。
特此通知。
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
2018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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