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08-03-14 00:00 |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及肉品市场重、特大突发事件,确保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国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处理办法中涉及的生猪定点屠宰及肉品市场重、特大突发事件(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违规操作或私屠滥宰、制售注水、病害、劣质肉和非正规渠道流入我市市场的肉食品存在质量问题等事件,或因上述情况导致食用肉食品后发生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二条 本处理办法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及肉品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加重、特大突发事件的认定、评估;研究处置方案、措施以及决定其他事项;指导生猪定点屠宰及肉品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处置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四条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实行报告制度。
突发事件报告分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三类。速报从事件发生起,24小时内报告;确报在查清事件基本情况后立即报告;处理结果在事件处理结束后立即报告。
一经发现或接到突发事件报告,事件发生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市商务局报告。
如果突发事件造成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特大事故,市商务局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报省商务厅。
第五条 应急处置的内容包括:
1、一经发现或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对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做出初步判断,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市商务局。同时组织相关检验检疫部门携带必要的分析仪器开展现场检测。
2、对违规操作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责令其立即停业,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能整改的,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县区政府同意后,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并商工商、卫生等部门撤消其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3、对私屠滥宰、制售注水、病害、劣质肉等违法行为以及发现非正规渠道流入市场的肉品,商务主管部门应立即会同公安、卫生、工商、农业等部门协同处理,依照行政处罚程序做出相应处罚。
4、对突发事件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当地政府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件蔓延。同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和相关部门研究并组织实施处置方案。
5、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将处置结果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商务局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6、市商务局直接发现或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根据事件的性质、范围和危害程度,分别向事件发生地发出督办通知或向市政府报告并组织相关人员赴事件发生地参与调查和处置。
第六条 本应急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应急处置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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