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1-10-28 10:40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应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各类突发事件等引起我市肉品市场异常波动,保证市场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储备应急体系建设的通知》(商运发〔2009〕13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市场价格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皖政办〔2011〕4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猪肉储备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按照“统一协调、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
市级猪肉储备是市级专项储备物资,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三条市商务局负责市级猪肉储备的收储、管理和投放工作,编制年度猪肉储备计划和补贴预算,并根据批准的猪肉储备计划与承储单位签订委托储备合同。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管理和拨付猪肉储备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市物价局负责储备猪肉投放价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猪肉储备管理
第四条 市级猪肉储备采取生猪活体储备方式,并积极探索建立冻猪肉商业代储制度。
市级猪肉储备规模根据国家“每人每天消费二两肉和主城区人口7天的消费量”的标准测算确定。市商务局根据生猪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市场调控工作需要,测算每年具体的市级猪肉储备数额,拟定当年的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市级猪肉储备承储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社会责任意识强的企业, 生猪常年存栏量不低于2000头,其中60公斤以上的育肥猪不得低于常年存栏量的40%;
(二)具有动物防疫合格证等资质的证明文件;
(三)养殖的生猪符合委托储备合同规定的品种和质量标准要求;
(四)饲养基地场距居民生活区在一公里以上,且距国、省干道较近,交通便利,场区布局合理, 管理规范,生产生活设施完善;
(五)配有必备的兽医、兽药与器械,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动物防疫等工作人员;饮用水及饲养饲料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六)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财务管理严格,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有正常流动资金,有正常的统计核算报表。
第六条 市级猪肉储备承储单位实行资质审查认定和动态管理制度。由相关企业自行申报,县级商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择优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商务局根据批准的储备计划,向承储单位下达储备生猪入储计划,并与承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
第八条储备生猪实行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接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猪肉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信息、财务报表和报告;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市级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
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生猪,不得虚报储备生猪数量,不得自行变更生猪饲养专栏,不得以储备生猪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承储单位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提前书面报告商务部门。
第十条 承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生猪轮换,原则上每年储备1轮。储备生猪应根据育肥情况适时组织轮换,活畜储备轮出后必须按时、保质、等量轮入。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报市商务局和财政局批准同意。
生猪储备本轮期满时,市商务局下发出栏通知,承储单位自行组织出栏。
县级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承储单位的轮换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商务局。
第三章动用和投放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猪肉的动用权属于市政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出动用计划: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突发事件等,导致市场猪肉供应出现严重短缺;
(二)根据有关部门监测,市主城区肉类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十二条储备猪肉动用计划经批准后,市商务局应当组织承储单位及时落实储备生猪动用计划,承储单位应当按动用计划下达的时间、品种、数量、价格、流向组织调运。
市商务局及时将储备生猪动用计划执行情况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各县需要动用、投放市级猪肉储备的,由所在地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市商务局组织实施。
第四章 储备费用
第十四条市级猪肉储备设立专项费用,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生猪活体储备费用实行动态定额补贴管理,我市补贴标准参照国家、省及其他市的标准予以确定。受国家购销政策、市场变化的影响及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活体储备损失或储备费用发生变化的,由承储企业据实向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报告,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据实调整。
第十六条承储单位执行年度储备任务期满后,及时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申请验收,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验收合格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内将补贴资金拨付承储单位。
第十七条市级猪肉储备建立入储保证金制度,签订入储保证合同,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法监督入储保证合同全面履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市商务局应当对承储单位的基本情况、储备生猪动态管理信息和生猪产品、饲养原料市场信息进行管理监控。
承储单位应建立储备生猪台账,按月向市商务局报送有关生猪储备报表。承储单位圆满完成储备计划的,可优先申报上级有关政策支持项目。
第十九条对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商务局责成其限期改正;对在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终止储备合同。对违反合同行为情节严重的,扣减补贴费用,取消承储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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