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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依法整治重型自卸货车非法改装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场体系建设科 发布时间:2022-02-25 14:47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依法整治重型自卸货车非法改装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池州市公安局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池州市商务局
                                   2022年2月15日

                         池州市依法整治重型自卸货车非法改装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为巩固拓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严厉打击非法改装重型自卸货车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及重点
  重点整治辖区内登记的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重型自卸货车,在生产、销售、使用等各环节存在的“大吨小标”、非法改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包括:
  (一)重型自卸货车生产改装企业生产、销售“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
  (二)车辆所有人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
  (三)未依法取得证照的相关企业改装车辆的行为;
  (四)汽车维修企业从事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
  (五)机动车检验机构不按照规定检验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
  (六)非法改装车辆超限超载的行为。
  二、主要任务
  (一)遏制市场增量。加强重型自卸货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车辆生产、改装企业违法违规生产和改装行为,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不合规车辆的行为,坚决遏制生产源头增量。加强对申请注册登记的重型自卸货车的实车检测,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律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坚决杜绝问题车辆进入市场。
  (二)稳妥消化存量。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对发现的“大吨小标”、非法改装等在用车辆,按“老车”处理,在自查自纠阶段给予近1个半月过渡期,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车辆年度检验不予通过。
  (三)强化日常监管。各县(区)政府要组织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加大对汽车生产、销售、维修和检验检测等企业机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从严管控货物源头、工地源头,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巡查,不定期开展执法抽查和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非法改装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打击“百吨王”和超限超载100%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协同联动。各县(区) 政府要统筹做好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各部门要强化信息共享,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问题车辆线索的,及时通告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推动车型标准信息、车辆注册登记信息、机动车检验检测信息、称重检测信息等数据交换和共享,采取信息比对、定期会商等方法,精准识别问题车辆,提高预防和整治重型自卸货车非法改装等行为的监督管理效果。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和摸底排查阶段(2022年2月15日至2月28日)。各地、各有关单位组织对辖区内汽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环节开展全方位摸底排查,查准摸清涉及“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的生产、改装、销售、维修等企业情况, 以及“大吨小标”、非法改装等重型自卸货车分布情况。各县(区) 政府、市依法整治重型自卸货车非法改装行为专项行动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汇总填写《重型自卸货车相关企 业信息排查情况表》《重型自卸货车排查情况表》《生产、改 装、销售重型自卸货车企业及车辆统计汇总表》,于2月25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 在查准摸清的基础上,市专项行动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问题清单、涉及企业和车辆台账,并通过交办的形式下放给各地、各有关单位督促整改。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2 年3月1日至4 月10 日)。各地、各有关单位对照摸排阶段建立的问题清单和企业、车辆台账,明确问题企业、问题车辆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以及监管的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督促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行整改。其中,对生产环节产生的“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问题车辆,由生产企业无条件召回并整改;对销售环节产生的非法改装问题车辆,未销售的一律停止销售并自行整改,已销售的由销售企业采取收回、限期恢复等措施自行整改;对使用过程中由车辆所有人非法改装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进行整改;对排查发现的非法违法拼装、改装车辆的“黑窝点”,由所在地政府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自行完成整改的问题企业、问题车辆要及时销号。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4 月11日至5月10日)。 各地、各有关单位对自查自纠阶段未完成整改的问题企业、问题车辆,要建立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时限、整改措施、监管部门、具体责任人,加大工作力度,集中开展整治。问题车辆整改完成后,相关部门给予机动车年度检验;仍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通过机动车年度检验;对拒不配合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总结验收阶段 (2022年5 月11日至5 月30日)。各地、各有关单位对照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逐一进行复查复核、对账销号。各县(区)对辖区范围内问题进行验收。市专项行动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对所包保县(区) 验收结果进行复核。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总结推广专项行动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建立健全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长效机制,不断巩固拓展专项行动成效,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 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市依法整治重型自卸货车非 法改装行为专项行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各地要建立相应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抓 紧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及时总结推广专项行动中好的做法和经验,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积 极稳妥、扎实有序推进专项行动。
  (二)强化风险管控。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风险分析研判,及时掌握相关动态,防范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做好信访维稳工作,注重听取合理诉求,保护货车车主的合法权益,稳妥解决有关矛盾问题。相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严格规范、公开公正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疏堵结合,及时化解专项行动执法工作中出现的矛盾,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三) 强化责任落实。按照属地负责、行业指导的原则,各县(区)要强化专项行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调度推进,确保专项行动各项任务按期完成。建立包保责任制,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分别包保1个县(区),督促指导包保县(区)开展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期间,各包保单位每月赴包保县(区)督导不少于1次,并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开展本行业专项行动。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坚持正确的 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省及我市关于 车辆生产、改装、销售和使用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时跟踪报 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成效,宣传非法改装车辆行为的危害性,及时公布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形成高压震慑态势,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强化社会共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受理涉及非法改装的投诉举报,鼓励群众广泛 参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提高专项行动效果。
  (五)强化信息报送。专项行动期间,建立工作情况报告沟通机制,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联系人姓名、联系号码于2月17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县(区)政府于每周四下午下班前、市专项行动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于每月14日、27日前将本单位阶段工作情况报市专项行动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5月8日、5月28日前,各县(区)政府、各单位分别将集中整治情况和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专项行动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陆由松,电 话:13905662074,邮箱:1442737978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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