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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池州市加快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电子商务和信息化科 发布时间:2023-09-28 09:50
  为了增强政策制订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策修订质量,现将我局起草的《池州市加快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布,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请公众于2023年10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池州市长江南路398号波斯曼大厦6楼池州市商务局办公室;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566-2569728;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751707571@qq.com。

                                       池州市商务局

                                       2023年9月28日


池州市加快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扩开放、促消费,加快推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外贸发展

1.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参加广交会、华交会,对广交会、华交会参展企业给予每个标准摊位给予5000元补助。【免申即享】

2.鼓励企业加大品牌建设。对当年度获批安徽出口品牌企业,每家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免申即享】

3.对进口大宗商品等原材料2000万美元以上且实绩反映在我市的企业,基数(上年进口实绩)部分内每美元奖励不超过0.005元,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不超过0.01元,最高奖励50万元。

4.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保费金额30%的补助。

5.加大AEO企业孵化培育力度。对首次通过AEO高级认证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免申即享】

二、稳定利用外资

6.对外商投资(含再投资)项目,按单个项目核算,每到位300万美元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1%的奖励。

三、坚持扩大开放

7.对当年通过验收并运行的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80万元、50万元补助。【免申即享】

8.对开通外贸内支线班轮,周航班量1班以上,连续运营1年以上的企业,每班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9.对代理池州港进出口的货代企业在池州当年报关的重箱(100标箱以上),每标箱补助不超过200元。

10.对在池州港经营外贸航线的航运企业,航线稳定在一年以上,且全年不少于30航次、年进出口重箱量500标箱以上,每航次补助不超过2万元,最高补助100万元。

11.对进出口企业在池州当年报关的重箱(100标箱以上),每标箱补助不超过100元。

四、鼓励对外合作

12.支持培育“走出去”主体。对在我市开展对外投资、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并首次发生实绩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其中,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从设立次年起,对缴纳的300万银行备用金每年给予不超过2万元贴息补助。

13.支持开展合作交流。对企业参加政府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外投资合作对接活动,给予实际发生对接费用(含客商邀请、场地、会场布置费、翻译等支出)以及国际机票费、人员费不超过70%的补贴,对接活动费用每场补助不超过5万元。

五、促进商贸流通

14.对限额以上批发(或零售)企业,年零售额达1亿元且增幅达10%、20%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励。【免申即享】

15.对限额以上住宿(或餐饮)企业,年零售额达2000万元且增幅达10%的,给予10万元奖励。【免申即享】

16.对首次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单位,第二年销售额(营业额)增幅不低于当年全市本行业限额以上增幅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免申即享】

17.对经营面积10000㎡以上且批发户20户以上,承担全市日常蔬菜供应和应急储备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每年给予运营主体不超过15万元补助。

18.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老字号和特色商业街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5万元奖励。【免申即享】

1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和示范企业等称号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5万元奖励。【免申即享】

20.对入驻电商企业达10家(网上企业店铺年网络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500-1000万元各5家)、建筑面积超5000㎡,物业、快递、仓储等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的电子商务产业园,每年给予运营主体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1.对限上企业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设网上企业店铺,年网络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且平台方开具的平台使用费、销售佣金、网络推广费等累计5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其费用的30%给予补助,年补助最高30万元。

22.对跨境电商企业年网络交易额100万美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其发生在我市快递费用的30%给予补助,年补助最高30万元。

六、其他

(一)本政策支持范围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或单位,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除外。

(二)本政策需兑现的奖补资金,除第五条第16款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外,其余均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各按50%承担。最终兑现的资金实行总量控制,视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三)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同一企业、同一法人的不同企业、同一实控人企业“从高不重复”原则,只能申报一项评审类项目,“免申即享”项目除外。

(四)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本政策具体的实施细则。各地应结合实际,根据本政策出台相应配套政策。

(五)本政策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年度为2023-2024年度。20216月21日印发的《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加快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池政办〔2021〕20号)同时废止。

关于公开征求《池州市加快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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