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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36XW/202401-00014 组配分类: 职责权限依据
发布机构: 池州市商务局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名称: 池州市商务局权责清单及设定依据(2023年本)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1-19
废止日期:
池州市商务局权责清单及设定依据(2023年本)
发布时间:2024-01-19 15:55 来源:池州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实施机构(科室) 备注
1  行政许可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
12.规范零售审批。各地在未出台当地审批管理规定之前,可参照此前审批条件执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条件应包括:申请主体应符合企业登记注册要求,按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网点应符合本地区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站点设计、施工及其经营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
3.办结阶段责任: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制发批复文件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及时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信息公开责任:定期发布审批结果。
5.执行责任:督促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依法依规经营,落实行业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的。
2.审核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决定的。
4.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市场秩序科)
2  行政许可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2.《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24号令,2015年修正)第十二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三条: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后,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
3.办结阶段责任: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制发批复文件及《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及时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4.信息公开责任:定期发布审批结果。
5.执行责任:督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依法依规经营,落实行业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的。
2.审核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决定的。
4.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外经济合作科
3  行政许可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国务院620号令公布)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2014年5月7日皖商办外经函〔2014〕366号修订)第二条:在安徽省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经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
3.办结阶段责任: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转报省商务厅;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材料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4.信息公开责任:定期发布审批结果。
5.执行责任:督促拍卖企业依法依规经营,落实行业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拍卖业务许可受理申请的。
2.审核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拍卖业务许可受理决定的。
4.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拍卖业务许可受理、初审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 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事项,由市商务局受理初审
4  行政确认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416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十七条:“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
3.办结阶段责任:作出准予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准予确认的制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并送达申请人,不予确认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执行责任:督促相关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经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办理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申请的。
2.审核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的。
4.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受理、审查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池州市委员会
5  其他权力 外派劳务项目合同备案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二十六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用工项目、国外雇主的有关信息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办理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同意的立即在商务部业务系统备案通过或者不予备案通过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执行责任:督促相关单位遵守《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依法依规经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外派劳务项目合同备案申请的。
2.办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的。
4.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受理、审查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外经济合作科
6  其他权力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1.《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5号令)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2.《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特许人住所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
3.《安徽省商务厅关于下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备案权限的通知》:“一、下放范围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商务局承担;对跨省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初审(包括受理特许人提出备案登录号申请、发放登录号和网上审核)工作委托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商务局承担。(二)跨省特许人备案。在境内从事跨省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向特许人注册地设区市商务局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初审合格后,提交省商务厅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
3.办结阶段责任;经审查准予备案的,在商务部特许经营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公告。不予备案通过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4.执行责任:督促相关单位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依法依规经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申请的。
2.办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的。
4.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受理、审查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
7  其他权力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第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五条 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档: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
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
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289号);回收拆解企业通过信息系统填写备案信息表并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授权地(市)级/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审核确认后,在信息系统为分支机构设立账号密码、填写编码,随后系统自动生成可打印的完整备案信息表,由回收拆解企业自行打印并交分支机构留存。
4.《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4.2.4  企业场地应具备拆解场地、贮存场地和办公场地。其中,拆解场地和贮存场地(包括临时贮存)的地面应硬化并防渗漏,满足GB50037防油渗地面要求。
4.2.7  拆解电动汽车的企业还应满足以下场地建设要求:a)具备电动汽车贮存场地、动力电池贮存场地和动力蓄电池拆卸专用场地。场地应设有高压警示、区域隔离及危险识别标志,并具有防腐防渗紧急收集池及专用容器,用于收集动力蓄电池等破损时泄漏出的电解液、冷却液等有毒有害液体。b)电动汽车贮存场地应单独管理,并保持通风。
5.安徽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及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商建〔2021〕54号)(二)加强分支机构管理。1.备案管理。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向省商务厅备案,并上传以下材料电子文档:(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
3.办结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同意备案的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完成备案;不予备案通过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执行责任:督促相关单位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依法依规经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申请的。
2.办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的。
4.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受理、审查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
8  其他权力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第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明确本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1.受理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接收申报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材料。
3.执行责任:配合省商务厅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资金用途及绩效,强化对项目的监督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反映和举报投诉。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申请的;
2.在审核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存在腐败行为的;
3.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受理、审查决定的。
4.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外贸易科
对外经济合作科
9  其他权力 自由技术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第十八条: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二)技术进口合同副本;(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2.《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第3号令)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3.《关于授权合肥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对本区所辖企业技术进出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皖外经贸技字〔2003〕 12号)。
4.《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衔接落实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皖商办政法函〔2014〕1099号 )附件2:省商务厅下放管理层级的省级行政权力目录中第4项将“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 下放至市局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
3.办结阶段责任:作出同意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同意登记的制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并送达申请人,不予同意登记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执行责任:督促相关单位遵守《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依法依规经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自由技术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申请的。
2.办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的。
4.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受理、审查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外贸易科
10  其他权力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十七、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2.《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三、制定完善管理制度。指导各市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编制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管”、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年度检查、公示公告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3.《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运函〔2019〕765号):三、加强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指导各市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编制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管”、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年度检查、公示公告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四、主要内容(五)依法依规加强监管。 18.加强日常管理。指导各地市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开展年度审查,审查情况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成品油经营企业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成品油经营的企业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
3.办结阶段责任: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情况得出结论,年审结果上报省商务厅备案,同时向零售企业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4.监管责任:督促相关单位遵守成品油流通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整等依法依规经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申请,或未组织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的。
2.办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3.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检查决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市场秩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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