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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36XW/202009-00037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商务局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30
废止日期: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30 09:44 来源:池州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皖财企[2020]170号

各市、县财政、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省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科技厅 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财企〔2013188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安徽省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2020310

 

 

安徽省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及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服务业项目建设和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等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督; 

(二)省商务厅等业务主管部门承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服务业发展需要,研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建议以及具体工作和绩效管理方案,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对贫困县、革命老区项目支持标准上浮10%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确定的方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提升消费品质。具体包括:电子商务、现代供应链、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规范商贸流通业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六条  省级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围绕贯彻落实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流通、促进消费的工作部署,按照流通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品牌化、绿色化方向,支持流通产业转型升级,改善流通业公共服务体系。具体包括:

1.支持限上企业及商业品牌培育(含示范创建),进一步壮大市场主体;

2.支持商业步行街改造提升(含商业特色街区培育),提升品质化、数字化管理服务水平;

3.支持城乡农贸市场和标准化菜市场建设与升级改造,提高农产品流通水平;

4.支持城乡商贸物流设施(含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和标准托盘(1.2×1m)循环共用,提升城乡物流配送水平;

5.支持消费市场分析样本体系建设与维护、流通行业重要发展规划的研究编制、重要行业标准制定以及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流通业公共服务体系项目;

6.支持茧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

7.支持开展省级活畜储备和市场应急保供;

8.支持家政企业品牌建设和家政服务培训;

9.支持市级重要产品追溯平台建设;

10.其他经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研究确认,需要支持的有利于流通业转型升级以及改善流通业公共服务体系的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安徽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章守法,合规经营,近五年内未发现违纪违规行为;

(三)具备实施项目所必需的专业人员和资质条件;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五)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

(六)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多头(部门)申请,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事项)不得重复享受各级同类资金奖补,市县已经出台实施的叠加政策除外;

(七)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和管理要求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仅指纳入省级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用于支持贫困县(区)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1号)等文件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直接安排到贫困县(区),脱贫攻坚期内由贫困县(区)统筹安排使用。其他未列入贫困县(区)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包括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按因素法分配我省的资金,以及省级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扣除因素法分配的部分。

对于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和年度资金使用重点,下发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文件。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属地原则,按有关文件要求向所在地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材料;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初审并汇总后,由各市商务局、财政局汇总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各市、各单位报送的项目进行汇总、审核,研究确定资金支持方案,方案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并通过“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审核后,确定具体支持项目。 

省商务厅在牵头组织审核时可以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建立科学的评审论证机制。在确定企业支持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其项目投资、带动作用以及就业、税收等社会贡献情况,并利用涉企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分析。

省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项目安排建议等文件进一步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文件,各地在收到省财政厅资金安排文件后,在30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原则上在每年提前下达到各地,年度执行中根据项目安排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各地商务、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抓好项目验收审核与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条  对于按项目法分配的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省商务厅等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制定下发我省的项目申报文件,确定项目具体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时间要求等。相关市县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项目申报。

省商务厅等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评审,研究确定支持的项目,制定我省实施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我省的服务业发展资金额度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分配建议,在收到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后,30日内将相关资金下达到相关市县财政部门。

相关市县应根据资金额度及文件要求,结合实施方案,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于收到省财政厅资金下达文件30日内报送省商务厅等业务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等。在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备案前应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并组织实施。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报送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补助、股权投资、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其中:

(一)以奖代补。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标准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通过申报程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二)财政补助。对于使用自有资金建设的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一般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三)股权投资。资金以国有股权方式投入项目企业,支持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且不得参与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

(四)购买服务。根据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合理确定服务价值,按合适的价格向服务提供方支付相关经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属于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及提取工作经费,购买服务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等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认真落实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实施、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等,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造成项目实施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将视情况终止项目并将资金收回省级财政。

各地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十五条  省商务厅等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并指导各地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产出和社会及经济效益等。

各地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及时验收,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送当年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如实向同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效益评价材料,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商务等业务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等工作中,若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使用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科技厅 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财企〔201318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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