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市贸促会 发布时间:2024-01-17 10:12 |
(一)定义和作用
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简称原产地证)是证明有关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明文件,即证明有关出口货物是在中国境内获得;或经过加工制造在中国境内发生了实质性改变。
作用:原产地证明书是出口货物通关结汇的必备凭证, 是保证货物顺利通关的前提条件。进口国海关依据原产地证明书放行通关货物, 征收进口关税, 按国别统计进出口贸易数据。进口商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把原产地证明书作为支付货款的基本条件之一。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依照该条例,中国贸促会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三)原产地的判定
1. 完全获得:原材料在在中国境内完全获得,并且在中国境内完成加工制造全部过程。
2. 含有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经过在中国境内加工制造发生了实质性改变的。其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增值比大于等于30%)、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参见海关总署第122号令《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3.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进口原料、零部件加工装配的货物,如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而未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或经中国转口外国货物,不能取得中国原产地证时,出口企业应向贸促会申请签发《加工装配证明书》、《转口证明书》。
(四)申领原产地证明书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均可向贸促会申领原产地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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